【強積金】2025年取消強積金對沖
【強積金】2025年取消強積金對沖
強積金(MPF)制度於2000年實施以來,「強積金對沖」機制就一直實行至今,勞工界與商界也就此議題一直拉鋸。不過,政府公布,將會在2025年5月1日(轉制日)起,取消強積金對沖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方案。新方案將不會容許僱員的強積金(僱主部分)累積供款被僱主對冲支付該僱員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強積金對沖是甚麼
「強積金對沖」的意思,是指若僱主需要向僱員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時,僱主可以使用僱員強積金戶口內僱主作出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來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為甚麼要取消「強積金對沖」
若僱主可按「強積金對沖」抵銷僱員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僱員原有的強積金戶口結餘將會因而減少,且由始至終都沒有實際得益或保障,故各界均認為,「強積金對沖」削弱了強積金保障退休生活的功能,變相也與強積金計劃的目的背道而馳,未有真正保障僱員退休或被遣散,所以就有取消「強積金對沖」的計劃。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領取資格及計算方法
「遣散費」領取資格為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及以下任何一項:
- 僱員因公司裁員而被解僱;
- 僱員合約即將届滿,而公司因裁員爲由未有續約;或
- 僱員被停工。
「長期服務金」領取資格為受僱不少於 5 年;及以下任何一項:
- 僱員被解僱,但並非因嚴重過失及裁員;
- 僱員合約即將届滿,但不被續約;或
- 僱員在職期間身亡、因健康理由離職、65歲或以上因年老而退休離職。
注意:僱員同一時間只可獲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兩者不可重複計算。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
- 月薪僱員:( 最後一個月工資 ) x 2/3 x ( 可追溯服務年資 ) (注意:工資上限為 HK$ 22,500,即使僱員月薪為 $30,000 亦然)
- 日薪僱員:( 僱員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18天工資 ) x (可追溯服務年資 )
注意:不論是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僱員可得的款額上限為HK$390,000。
取消強積金對沖實施前後的分別
取消強積金對沖的機制將不設追溯期,如僱員在轉制日前已受僱,只有轉制日(即2025年5月1日)前受僱期所產生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可被僱主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
如僱員在轉制日或之後開始受僱,其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將不可再被僱主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
政府推為期25年的資助計劃安排
政府會向僱主提供總額超過330億港元的資助,為期25年、由取消對沖實施後起按年遞減,分擔僱主在取消「對沖」安排後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支出。
資助計劃會按僱主同一年度內就所有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累計支出計算,以50萬元為界線,累計支出在50萬元內的個案獲較高資助,預計中小微企將會受惠於50萬元界線內較高的資助。如同一年度內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累計支出超過50萬元,資助比率會較低。
強積金對沖機制抵銷程序
強積金對沖機制下,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抵銷方法有 2 種,當中分別在於僱主是否預先向僱員支付所需費用而定。
情況1:僱主已預先向僱員完成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 僱主需向僱員獲得書面確認完成收取該筆款項,以便申請抵銷
- 僱主可向強積金管理受託人提交上述證明文件,以從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內(僱主供款部分)提取有關金額
情況2:僱主未完成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 僱員直接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書面申請,提取強積金帳戶内(僱主供款部分)
- 僱員須提供證明其領取款項資格,且僱主未有支付該筆款項
- 如果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積金額不足,僱員保有向僱主追討差額的權利
更多資訊及參考例子
https://www.op.labour.gov.hk/tc/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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