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程序及費用

有限公司股份轉讓是一個涉及公司股東之間或新股東參與的過程。公司股份轉讓通常會受到公司章程有所限制的,公司章程會列出有關股份轉讓條件。如果條件允許,就可以進行股份轉讓,把文件加蓋印花,待完成後公司便註銷舊股票及立即發行新股票,並把新股東之名稱登錄于股東名冊,轉讓手續便正式完成。

股份轉讓所需文件或資料

  1. 公司章程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2. 公司註冊證書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3. 最近周年申報表 (Annual Return) (表格NAR1)
  4. 股份配發申報書 (Return of Allotment )(表格 NSC1) (如有)
  5. 有限公司成立表格 (Incorporation Form) (表格 NNC1) (如未曾遞交周年申報表)
  6. 股份轉讓的董事會議記錄
  7. 股份轉讓書 (Instrument of Transfer)
  8. 股份買賣契據 (Bought Note & Sold Note)
  9. 最近經審核的財務報表 (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如沒有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則需提供最近3個月 (股份轉讓日期3個月內) 經核准的財務報表(Certified True Copy of Management Accounts)
  10. 股份買賣協議書 (如有)
  11. 最新的股東名冊 (如有)
  12. 股份承認人 (Transferee) 之身份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及住址證明文件副本
  13. 如屬控股公司,則需提交合併財務報表或旗下各子公司的財務報表
  14. 如公司持有物業,則需提供所持有物業之詳細資料
  15. 轉讓股份數目
  16. 交易日期

服務收費

辦理香港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服務費用為HK$3,000,該費用包含以上編制股份轉讓相關文件,安排提交文件予香港稅務局印花稅署打印花及代繳花稅等服務。

注: 費用不包含股份買賣協議書、印花稅金額、編制(股份轉讓日起計3個月內)的財務報表(如需要)、申請豁免印花稅、文件快遞費用及其他雜費

服務內容

  1. 審閱公司章程,以確定其沒有對股份轉讓作出任何限制;
  2. 審閱財務報表及股份轉讓的相關文件;
  3. 根據轉讓代價或資產淨值,計算印花稅;
  4. 編制股份轉讓的董事會議記錄及其他相關文件;
  5. 安排簽署股份轉讓文件;
  6. 安排提交簽署妥當之文件給印花稅處蓋章及繳納印花稅(或辦理電子印花稅);
  7. 安排取消舊股票並發行新股票;
  8. 更新股東記錄冊 (如有)。

整個股份轉讓流程,由收齊客戶簽署妥當之股份轉讓文件起計,大約2-3個工作天可以完成。

印花稅金額計算

根據香港《印花稅條例》,辦理香港公司股份轉讓時,買賣雙方(或議定的一方)必需各自繳納所議定之轉讓代價或涉及份的公司淨資產的0.1%,及就每份轉讓文書港幣5元的印花稅。應付印花稅的計算辦法如下: ((轉讓代價或資產淨值)x 所佔股權百分比)x 0.1%)x 2 + HK$5

例子:甲方把其所持有的某香港公司的普通股500股售予乙方,作價HK$100萬(即轉讓股份所佔資產淨值)。該筆股表50% 的權益。該公司的資產凈值是HK$200萬。甲乙雙方需要各自繳納的印花稅金額如下: 印花稅金額 = (HK$200 x 50%)x 0.1% x 2+5 = HK$2,005

如果股份轉讓雙方是一個集團內部的兩個成員公司,則股份轉讓可能屬集團內部的轉讓,根據香港《印花稅條例》,公司可以申請豁免繳納印花稅。

加蓋印花時限

印花税須在下述指定時限內繳付:-

文件類別加蓋印花時限
售賣或購買任何香港證券的成交單據如售賣或購買在香港完成,則在售賣或購買後 2 天內 ;如售賣或購買在其他地方完成,則在售賣或購買後 30 天內
無償產權處置轉讓書(即餽贈)簽立後 7 天內 ;如在香港以外地方簽立,則在簽立後 30 天內
任何其他種類的轉讓書簽立之前 ;如在香港以外地方簽立,則在簽立後 30 天內

逾期罰款

逾期罰款
不超過 1 個月印花稅款額的 2 倍
超過 1 個月,但不超過 2 個月印花稅款額的 4 倍
但不超過 2 個月印花稅款額的 4 倍印花稅款額的 10 倍

其他注意事項

當完成股份轉讓後,公司無須即時通知公司註冊處,申報有關股份轉讓的詳情,但公司必須在完成股份轉讓後,首份周年申報表 (表格NAR1) 必須列出有關股權變更詳情。

但如股份轉讓牽涉董事辭任和委任,同時,公司必須向公司註冊處遞交ND2A申報有關變更詳情 (新董事委任15日內完成提交)。

 

香港公司結構及特點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以其便利的商業環境和優越的地理位置,吸引了世界各地的企業在此設立公司。本文將概述香港的幾種主要公司類型,並介紹每種公司類型的特點和適用情況。

獨資經營

簡介

獨資企業是香港最簡單的商業結構,也稱為無限公司。這類企業由一個人獨自經營,獨自承擔所有風險和責任,同時享有所有的利潤。

特點

  • 它並沒有獨立法律實體,即法律上獨資企業與獨資經營者之間沒有身分的區別;
  • 獨資經營者的責任不受限制,即其需對所有業務帶來的責任承擔個人責任;和
  • 獨資經營者可以保留所有利潤,但也對業務產生的所有負債承擔全部責任。

優點

  1. 註冊程序簡單:營業後一個月內,向稅務局的商業登記處提交商業登記證申請。
  2. 沒有審計要求:不需要進行年度審計。
  3. 不需要分享利潤:由於沒有其他合夥人或股東,所有利潤歸獨資經營者所有。
  4. 擁有完全決策權:擁有者對所有商業決策、資本投資、業務運營和利潤擁有完全控制權。
  5. 較低的稅率:獨資企業的利得稅稅率較低,利得稅兩級制下,首200萬利潤為7.5%,其餘為15%。

缺點

  1. 風險無限:獨資經營者需承擔所有業務風險,如果獨資經營者死亡或病重,業務將自動結束。
  2. 負債承擔:所有債務由獨資經營者個人承擔,包括獨資企業清盤時的所有責任,無法保護個人資產。
  3. 難以籌集資金:獨資經營者多依賴個人資產和資本,籌集資金困難。

適合人群

  • 想經營小規模業務的人
  • 追求快速、簡單公司設立過程及低成本的人
  • 不需要第三方財務支援的人
  • 不想與他人分享利潤的人
  • 願意獨資承擔企業相關責任的人

由於獨資經營很容易成立,小企業通常選擇以獨資經營的身份開始,待公司業務發展漸漸成熟後,便會過渡到有限責任實體。

合夥經營

簡介

合夥經營由兩個或更多個人共同擁有和運營,合夥人共同分享利潤。合夥企業可包括2至20名合夥人,在組建合夥業務時,建議簽署合夥協議以確立合夥企業的條款和條件。合夥經營主要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

特點

普通合夥

  • 每位合夥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負責企業經營,並對其他合夥人的行為負責。
  • 每位合夥人皆對合伙的所有債項及債務承擔責任;
  • 每位合夥人皆對其他合夥人在正常業務過程中的行為負責;
  • 除非另有約定,每位合夥人均享有同等的利潤份額;
  • 合夥業務沒有獨立的法律實體;和
  • 缺乏永久繼承。

有限合夥

  • 合夥人責任僅限於其出資金額,通常不參與商業決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需要一名普通合夥人和一名或多名有限合夥人。
  • 由一般合夥人(最少 1 名)和有限合夥人(最少 1 名)組成;
  • 一般合夥人對業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僅對其資本出資額負責;
  • 有限合夥人不得參與業務的管理和決策過程;
  • 有限合夥業務必須以特定表格在公司註冊處登記,否則,合夥將被視為一般合夥;和
  • 沒有獨立的法律實體。

優點

  1. 容易籌集資金:與獨資經營相比,由於合夥人數多,更容易籌集資金。
  2. 集體智慧:合夥人來自不同背景,可以貢獻不同觀點,有助於企業成功。
  3. 合夥人分擔工作量:合作關係促進分工,提高公司產出。

缺點

  1. 分享利潤:需在合夥人之間分配利潤。
  2. 決策溝通:商業決策需合夥人共同做出,可能耗時,同時,若有分歧可能導致業務結束。
  3. 無限責任:除非是有限合夥人,否則,普通合夥人需用個人資產償還企業債務,個人資產不受保護。

適合人群

  • 希望與他人分享想法、工作量和責任的人
  • 需要合作夥伴提供資金的企業家
  • 具有相同願景,能團隊合作的人

股份有限公司 (私人/公眾)

簡介

有限公司是香港最常見的公司類型,提供股東個人資產保護,使其免受商業風險和責任影響。有限公司主要分為股份有限公司 (私人)、有限公司 (公眾)和擔保有限公司。

特點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東的責任僅限於其持有的未繳股份數額;
  • 股東轉讓股份的權利受到限制;
  • 無法從公眾籌集資金;和
  • 公司擁有獨立於股東的法人實體。故公司的存續不受公司股權變動的影響(例如股東/董事死亡、辭職)。

公眾股份有限公司

  • 可以邀請公眾認購股份;
  • 可選擇在香港聯合交易所公開上市;
  • 股東人數沒有上限,公司可通過上市並通過向公眾出售其股份來籌集資金;和
  • 承擔許多合規義務,需要向公眾披露財務報表。

優點

  1. 獨立法律個體地位:有限公司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與企業家法律身份分開,公司壽命不受擁有者影響。
  2. 有限責任:股東責任限於已發行股本總額,不需要用個人資產彌補企業損失,個人資產受到保護。
  3. 擁有控制權和決策權:你可以成為公司的唯一的董事和/或唯一的股東,並享受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實體的好處。
  4. 公司結構不易受影響:儘管公司股份轉讓、任何股東/董事退出或死亡、資不抵債、管理層喪失工作能力或退休,公司仍將繼續經營。
  5. 資本來源廣泛:可靈活地向金融機構 (如銀行)、新投資者、現有股東金籌集資金。

缺點

  1. 成立程序繁瑣:對比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成立需更多文件和時間。
  2. 合規要求高:須進行年度審計,並需遵守公司註冊處和稅務局的合規要求。
  3. 披露要求高:需向公眾披露公司情況,如公司章程、註冊辦事處地址和董事/股東詳細信息。

適合人群

  • 不願意承擔無限責任的中小企業家
  • 能夠籌集資金的企業家
  • 從無限公司轉營的企業家

擔保有限公司

簡介

有限公司除了股份有限公司外,還有一種叫擔保有限公司。這類公司是有限責任來自於擔保,而不是股份,公司成員只會被視為擔保成員,而不是股東。 在這種結構下成立的公司要求擔保成員同意投資一個預定數額,以便在公司清盤時支付公司的債務。

特點

  • 至少有兩名董事,一名成員,一名香港本地公司秘書,以及一個註冊辦事處;
  • 不允許有公司董事;
  • 可以有50個以上的股東;
  • 沒有股本;和
  • 利潤不能在成員之間分配。

適合人群

  • 慈善機構或非牟利組織;和
  • 對利潤分享和股份沒有顧慮。

分公司 (非香港公司)

簡介

是指外國企業在香港市場設立分公司,作為母公司的延伸,並非香港公司,希望在香港開展業務。

特點

  • 承擔與香港公司相同的稅務及享受相同的稅收優惠;
  • 分公司名稱必須與母公司相同;
  • 只可以經營母公司所經營的業務(某些業務需要申請額外牌照或許可)。

優點

  1. 易於建立:比有限公司更容易建立。
  2. 享受稅收優惠:僅對在香港產生的收入徵稅,避免雙重徵稅。

缺點

  1. 母公司承擔所有風險: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母公司需要承擔所有分公司的責任和管理問題。
  2. 持續合規要求:需要每年提交周年申報表、稅務申報、編制財務報表及更新商業登記證等

適合人群

  • 希望於香港擴展業務的外國企業

代表辦事處

簡介

外國企業希望在香港市場作出大額投資前,普遍會先成立代表處,希望掌握更多香港市場的信息以及風險評估,幫助了解香港的營商環境。

特點

  • 代辦處不能從事牟利活動,不被視為一個法律實體;
  • 不能代表海外公司簽署或訂立任何合約,也不能從事交易活動;
  • 如果代表處決定要進行交易,就必須改變業務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分公司。

優點

  1. 成立容易:沒有最低資本要求,只需要取得商業登記證。
  2. 營運相對簡單:每年並不需要提交報稅表或維持財務報告。

缺點

  1. 不允許牟利:需註冊其他商業架構進行牟利活動。
  2. 商業活動受到限制:只能從事推廣和聯絡活動,進行市場調研和代表母公司協調合作活動,不能開展業務。

適合人群

  • 希望設立行政辦公室的外國企業
  • 希望測試香港市場的外國企業
  • 希望與本地客戶建立關係的外國企業

這是對各類商業結構的詳盡介紹,根據企業需求選擇適合的結構將有助於公司在香港的成功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