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條例》第776 條,非香港公司須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後的一個月內申請註冊為「註冊非香港公司」。非香港公司,稱為「分公司」,是指在香港以外地區成為的法人團體,於香港成立營業地點或辦事處。

非香港公司在香港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資產和虧損失均由其母公司負責和擁有,其特點和優點及缺點可以按此了解更多。

所需文件和資料

  1. 外國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書,公司章程及組織細則,或等效文件(經核正副本)
  2. 外國公司名稱
  3. 外國公司在所在地的註冊辦事處的地址
  4. 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
  5. 董事、公司秘書及香港授權代表等資料
  6. 外國公司最近期發表的帳目的經核證副本
  7. 如有關外國公司為公眾公司及其註冊所在地的法例規定其必須公開帳目,則申請登記時需出示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表(經核正副本)

注意事項

公司名稱

  • 如果已登記分公司以母公司的名稱在香港經營,而公司註冊處長認為該名稱與已在本港登記的另一間公司相同,或令人誤解有關公司在香港的業務性質而引致公眾受到損害,該分公司可能會被要求更改名稱,換上可接受的經營名稱。

香港授權代表

  • 必須由香港居民或香港公司出任,如獲授權代表屬法人團體或商號,則必須是律師法團、《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 章)第2 條所指的執業法團,或律師商號或職業會計師商號

香港營業地點地址

  • 非香港公司須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後,需要在一個月內申請註冊,向香港商業登記處申請商業登記

注冊流程

1. 填寫及提交申請書 (表格NN1)

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日期,公司在香港和註冊成立地方的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公司在註冊成立地方的註冊辦事處地址;公司董事、秘書及在香港獲授權代表的資料

2. 提交公司章程文件的核證副本

界定公司組織的文書的核證副本,母公司註冊證書或同等性質文件的核證副本,母公司最近期帳目的核證副本

3. 獲發分公司登記證明書

公司註冊處收到登記申請後,會審閱該等文件是否符合香港的法律規定,如符合便會發出 非香港公司 (分公司) 註冊證明書

4. 申請商業登記證

公司批准登記後,填寫表格IRBR2,向商業登記署辦理商業登記證,並繳交費用

後續維護事項

  1. 遞交周年申報表 (表格NN3)
  2. 更新商業登記證及繳交其費用
  3. 香港營業地點地址服務費
  4. 香港授權代表服務費
  5. 填寫及遞交利得稅報稅表及其計算 (利潤來源於香港(即於香港從事經營活動所産生的利潤))
  6. 至於年度財務報表是否需要審計,則由母公司所在地之法制决定
  7. 填寫及提交報雇主申報表 (表格56B) (如需要)

辦理時間

收齊文件後,大約15至20個工作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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