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港人因為工作或生意關係,經常在內地及香港兩邊走,內地的稅務亦較香港複雜很多。「個人所得稅」是與港人最為相關的稅種之一,而要計算稅務,首先要知道自己屬於哪個類別的稅務人士。內地個人稅制主要根據在內地的居住習慣分為「有住所」及「無住所」,以及「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

有住所 vs 無住所

「住所」對個稅意義重大。「有住所」個人為稅務居民且在內地有全球徵稅的義務,其所有收入, 無論是在境內或境外取得,皆需要在內地徵稅。「無住所」個人僅就來源於境內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內地)徵稅,並若符合新稅法下的個人全球徵稅的寬免要求(即“六年規則”)則不需就全球收入在內地徵稅。

「有住所」及「無住所」意思並非是否持有物業,而是透過在內地居住習慣來釐定。在「個人所得稅」法中,「住所」是一個特定概念,不等同如實物意義上的住房。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有住所」人士是指不論居住日數多少,在內地有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需要在內地習慣居住的人。

「無住所」人士則代表不以內地為習慣居住地、也沒有戶籍等。假設港人與內地人結婚,但常常在港生活、在內地沒有戶籍,即使他持有物業亦算是「無住所」人士。而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原因在中國境內居住,視為在中國境內無習慣性居住,屬於「無住所個人」。

居民 vs 非居民

無住所又會分為「居民」及「非居民」,「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工作收入,要視乎在內地居住日數來決定是否要納稅。

根據內地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人士、或「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 183 天人士,稱為「居民個人」。

而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無居住」、或「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足 183 天人士,稱為「非居民個人」。

有住所和無住所、居民和非居民的關係

如果屬於「非居民個人」的香港居民,於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內地居住不多於 90 天,而其在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是由境外僱主支付的話,可豁免繳交個人所得稅。若香港居民於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內地居住超過 90 天但不足 183 天,其在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就需要徵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香港居民於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內地居住累計超過 183 天,屬於「居民個人」,其在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由境內或境外僱主支付,均須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外,其來源於境外並由境內僱主支付的所得,也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簡單說,凡定義為有住所的個人,無論在中國境內或境外工作所得的收入都要在內地交稅。假設非居民港人4月在內地工作15天,當月境內外總收入為10萬元,當中只計算在內地工作日數的收入,再扣除一年6萬元,相當於每月5000元基本免稅額,再以適用稅率計算,最後得出應繳稅額為9090元。

內地採累進稅 共分7級

第1級是全年收入不超過3.6萬元(人民幣,下同),稅率為3%;

第2級是全年收入為3.6萬元以上至14.4萬元的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基本扣稅額)為2,520元;

第3級是全年收入14.4萬元以上至30萬元的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16,920元;

第4級是全年收入30萬元以上至42萬元的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為31,920元;

第5級是全年收入42萬元以上至66萬元的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為52,920元;

第6級是全年收入66萬元以上至96萬元的稅率為35%,速算扣除數為85,920元;

第7級是全年收入 超過96萬元的稅率為45%,速算扣除數為181,920元。

六年規則

「無住所」居民在內地每年居住超過 183 天且超過連續 6 年沒有一次離境超過 30 天,無論在中國境內外工作的收入都需要納個人所得稅。

「無住所」居民在內地居住日數多於 183 天,在內地居住未超過連續 6 年,在中國境內工作,無論在境內或境外獲取的薪金、及中國境外工作並在境內獲取的薪金都要納稅;但其在境外工作及境外獲取的薪金則毋須納稅。

六年規則由 2019 年開始計算,可享受六年的寬免政策,在此六年間不會在內地產生全球納稅義務。而在境內居住累計滿 183 天的任何一個年度中,如果有一次離境超過 30 天,境內居住累計滿 183 天的年度數目會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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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居住」在內地的天數

香港居民在內地停留滿 24 小時就會計入境內居住天數,不足 24 小時則不計入。舉例說,港人星期一前往內地公幹,星期五返港,居留日數為 3 天,因為星期一及星期五逗留不足 24 小時,因此不作一個居住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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